傳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禁制之商業模式,包含多層次傳銷和層壓式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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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於1990年於中國開始發展,後來官方以發牌制度監管傳銷公司,直至1998年4月全面禁制為止。
廣義上的傳銷 ( 直銷包括單層次直銷與多層次直銷等)是一種透過人傳人的方式來達至銷售的商業模式,與傳統的依靠承租固定店鋪的商業模式不同,也與依靠廣告等公眾方式、通過郵購等方式由商家對買家進行直銷的商業模式不同,這種銷售所依靠的是參與者的社會資源和社交聯繫,層層分享利潤,達到銷售的目的。
傳銷在世界各地都有所見,一般來說單層次直銷與一部分多層次傳銷是合法的經濟行為,但如果多層次傳銷行為在本質上構成了含有欺詐性的「金字塔式銷售」(或稱「老鼠會」),則為非法。合法與非法傳銷的區分因此在各國稍有不同,籠統來說如果機構的收入來源主要是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對參與者的獎勵主要基於對產品或服務的推銷工作的話,則合法;相反地,如果機構的收入來源主要是來自新參與者所繳納的錢款、對參與者的獎勵主要基於吸納新參與者的工作的話,以及使用洗腦、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則非法。由於趨於非法的傳銷機構在運營中幾乎都會使用各種方法掩蓋其金字塔式銷售的本質,因此界定某一機構是否屬於非法在取證上經常會遇到困難。
定義
「層壓式推銷」(俗稱「老鼠會」)是經典的欺詐性犯罪模式,屬於「金字塔式銷售」,其參與者獲取銷售獎金的方式主要來自介紹其他人加入的「入會費」。新參與者可能被傳銷機構的宣傳資料矇騙,不清楚收入純粹來自「入會費」的本質,也有可能了解此情況並希望通過向下一層的新參與者兜售此模式而取得收入。所有參與者的收入都完全靠吸收新的參與者維持,如果不能吸引到新的參與者整個結構就潰。因為這種機構在中國大陸以及大多數其他國家都明顯屬於非法,因此多以非法或地下的方式發展,其組織發展速度類似老鼠的快速繁殖,故俗稱「老鼠會」,境外最有名的案例為龐氏騙局。中國大陸時有所見的所謂「資本運作」或「純資本運作」騙局即屬於層壓式推銷,這種騙局不牽涉實際產品,參與者被告知通過吸收下層新參與者而獲得超額收入,而實際上此收入的來源完全是新參與者所付的「入會費」。
「多層次直銷」是商家對消費者進行直銷的模式規模擴大之後形成的一種行銷模式,即產品有頂層供貨人售賣給中間參與者,再由此參與者以傳銷方式售賣給下一層的參與者,在如此轉賣兩次或多次之後才賣給消費者。多層次直銷機構經常會將下一層的參與者配置給上一層的參與者,稱為後者的「下線」。參與者獲取收益(「銷售獎金」)的方式有二:第一,可以經由銷售產品及服務給消費者而獲得零售獎金(可以視作零售獲利的分成;其他部分則歸機構或較上層的參與者所有);第二,他們可以自直屬下線的銷售額或購買額中賺取「佣金」,也可自直屬下線之再下線組織的總銷售額中賺取「佣金」[1]。這種獎勵模式很容易蛻變成本質為層壓式推銷的模式。例如,某些多層次直銷機構所銷售的產品實際價值頗低,但對新參與者供貨的「批發價」相當高,因此參與者必須靠將此產品再以更高的價錢銷售給下層參與者方可獲得收入,而其中任何一層的參與者實際上都幾乎不可能將此產品以這樣的高價銷售給消費者,參與者的收入實際大多來自下層參與者所付的錢款,該機構內參與者的盈利幾乎完全靠不斷「發展」新參與者維持,其本質與層壓式推銷無異。不同於一些其他國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不界定合法與非法的多層次直銷,所有類型的多層次直銷都屬於非法。
定罪標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銷」一詞的官方定義限於非法的傳銷活動,是一種經濟犯罪罪名。這一類非法傳銷包括多層次直銷和層壓式推銷。與一些其他國家不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的多層次直銷行為都屬於非法的傳銷。根據2016年央視法治節目的宣導,明確定義非常簡單[2]「只要是組織一人群構成一金字塔型層級結構,其中有任何一人以上的收入計算基礎在於發展下線及下線衍生之下線的人數多寡」即是非法傳銷,會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罪抓捕,有實體產品(服務)享用,名稱為服務費、會員費等等巧門皆不予接受作為無罪辯護,定罪概率極高。且除創始人外較高層級拉人較多的會員,會被定為「積極參與份子」一併被視同創始人共犯起訴。
根據判例多層次直銷機構的參與者從機構獲得的收入包括如下型態,幾乎確定會被法院定罪:
- 「推薦獎金」:獎勵參與者吸納新參與者(「推薦會員」)加入的工作
- 「組織獎金」:獎勵參與者跟進新發展的會員,對其進行「組織」和「培訓」,並產生更高業績的工作
- 「零售獎金」:獎勵參與者將商品銷售給消費者
在層壓式推銷和多層次直銷機構中,除了「零售獎金」可能屬於參與者進行零售工作獲利的分成外,其他類別的收入一般都來自於新參與者交納的「會費」或變相「會費」(例如由機構供貨給新參與者時獲得的利潤)。在層壓式推銷中,由於沒有零售的產品或服務,因此不會有零售工作的分成,在多層次直銷中,「零售獎金」可能很少或由於產品定價問題幾乎不可能獲得,在這種情況下多層次直銷就和層壓式推銷無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直銷管理條例》發佈後對於直銷與傳銷分界線做出法定明文闡述。[3]
- 合法性方面,直銷合法,傳銷違法
- 傳銷常有關押人員、扣押物品與暴力色彩等諸多光怪陸離現象,直銷無。
- 直銷招募受法規限制,不得招募在校生、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等身份和未滿18周歲的人員為直銷員,傳銷不遵守此法。
- 直銷培訓內容、培訓形式、培訓場所、授課人員遵守法定諸多規範和層層證照執照取得,傳銷不遵守此法。
- 直銷以直銷員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之毛利為獲得報酬的前提,傳銷往往不銷售商品,或明顯使用假性商品為幌子。
- 直銷需有完備退換貨制度比照一般所有商店,傳銷多數無產品,更談不上售後。
- 直銷計酬公開且只能是單層次計酬,報酬總額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售價的30%,傳銷報酬計算可能不公開且容許多層次抽傭。
發展過程
1990年11月14日,雅芳為中國第一家正式以傳銷申請註冊的公司,正式名稱為「中美合資廣州雅芳有限公司」,註冊地為廣州;此後,各種名目傳銷公司遍地開花。到1990年代中期,以銷售化妝品為主的雅芳為漸成成功企業,沿海城市和省會城市,隨處可以接觸到「雅芳小姐」。
1992年開始,國外傳銷公司打着獨資、合資旗號進入中國,國內一些企業也紛紛轉入傳銷;
到1993年,幾乎所有省會城市、沿海大中城市都有傳銷活動。1993年,隨着未經註冊或註冊未被通過的非法傳銷引起的糾紛通過傳媒從正反兩方面不斷曝光,官方開始重視該行業。
1994年,上海、深圳、廣州等地行政管理部門開始組織人員,草擬有關管理辦法。
1994年8月11日國家工商管理局發出233號《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違法行為的通告》,9月2日再次發出240號《關於查處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知》,至此傳銷在中國進入第一個平靜期。
1995年後,傳銷開始演化,如一瓶定價只有十幾元的護膚品經過傳銷人層層轉手,最後交易價格竟然高達1000多元。大多數傳銷組織像「老鼠會」式的大肆炒作,以暴利為誘餌,用新拉來人的入會費補給老會員,整個體系像倒金字塔畸形發展。1995年~1998年,傳銷開始進入狂熱期,之後隨着國務院禁令的發佈,進入平靜階段。
由於傳銷在中國並未合法化,更未出現各種規範,但官方並未禁止。除了少數幾家著名公司以外,由於受暴利的誘惑和投機取巧,民間出現了名目繁多的傳銷單位,多以高回報、多層次提留為誘餌,以低價值的單一系列流行產品為幌子,通過高會費聚集錢財為目標。
自傳銷進入狂熱以後,子女對父母、夫妻之間、親屬之間、同學之間、朋友之間、鄰里之間均為主要的會員動員和發展對象,被爭取的會員通過付出2000元以上至近萬元的入會費(多為3500元左右)以後,所獲為僅為價值數百元的產品,其中多為劣質產品。
到1995年~1996年,中國全境從事傳銷的人員多達數百萬人,多為從農村進城尋找工作機會的年輕人、城市下崗和失業人員。
從1995年到1996年,傳銷主要策源地之一的湖南長沙縣的星沙(長沙縣治,長沙星沙開發區所在地)傳銷人員人數不到1年時間人數從數萬人聚積到數十萬人;當地居民大發橫財,房價暴漲,一間十幾平方米的住房價格由之初的一二百元猛漲至一二千元;地方商業消費驟然彪升,出現暫時的經濟繁榮,地方保護主義抬頭。
這期間由於絕大多數傳銷人員被親戚、朋友或同學以介紹工作為手段欺騙的人員,只要進入此地和介紹者見面,人身自由就被完全控制,手機、身份證被扣;即刻要求新來者以各種謊言動員家庭急速匯款,金額一般在3000~5000元;
這時新來者想擺脫或者傳銷者中間退出完全不可能,由此導致的糾紛、鬥毆、兇殺層出不窮,人員混雜,地方治安一片混亂。此時當老會員越來越多,而新入會的人越來越少,造血機制幾近枯竭的時候,龐大的營銷網絡即面臨崩盤危險,到了非整頓不可的地步。
1997年底至1998年初,中國境內尤其是開展異地炒作的公司集中地區,諸如在天津、武漢、長沙、北海等地,到處是捲款潛逃的傳銷公司和大批流動鬧事的傳銷難民,社會治安顯示出極不穩定因素。
1998年3月15日,中國中央電視台3·15晚會對傳銷活動進行了徹底曝光,這一曝光也促使傳銷於當年4月21日被政府明令禁止[4]。
隨着中國官方於1998年對傳銷業的有效疏導,部分企業轉型;未轉型者,轉入地下運作。媒體曝光的大案,自1998年底到1999年重慶、長沙的「天然麗莎國際集團綠色經典公司」、「百順日合」、「興田加盟連銷」等純粹的地下運作、異地炒作的公司;到2003年,境內先後出現過「華良消費聯盟」、「得利卡友」、「申奇」、「直復營銷」、「武漢新田」、「深圳文斌」等全局性的傳銷大案。其共同點是不再以傳銷的名字出現,而是時髦新鮮名稱諸如加盟連鎖、共銷入股、供銷回饋、動力營銷、消費聯盟、框架營銷、返本銷售、物流聯盟。2003年,國家統計局主管的中國國情研究會亦捲入多起詐騙和傳銷案件,涉嫌為傳銷組織頒發「執照」[5]。
隨着互聯網的普及,網上傳銷也在這個階段有所蔓延,有名的為空中商務即SkyBiZ(即Sky2000)、神龍數碼、Worldedo全球遠程教育網站、EF2T.com等,典型特徵是均採用雙軌制,聲稱為普及網絡教育、上網工程、電子商務。
目前,廣西北海市是中國南派傳銷的根據地,當地有許多非法傳銷活動[6]。2018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北海等列為傳銷重點整治城市,直至2019年5月,北海「全國整治聚集式傳銷重點城市」的稱號被摘下[7];而北派傳銷的根據地則在鞍山、天津。[8]
傳銷團夥手段
被媒體爆炒的重慶「歐麗曼事件」,極具代表性,數千名大學生轉入傳銷網絡。其主要欺騙手段為:
- 車站接人原則。被介紹的對象(被欺者)到傳銷區,由介紹人會同其組織者選派的精幹人員,很多類似打手之類前去車站應接。見面時遵循「兩大原則」展開工作,一是「車站接人原則」(火車站為主,火車為遠距離交通主要手段),儘量做到熱情和周到;二是「二八定律」,即要求拉來人的「業務員」80%談感情,20%談事業,絕不能講有關傳銷之事。
- 以直銷為掩蓋。
- 營造「磨礪意志」的假象。動員和組織學習,先是讀書、背書;大聲讀一些關於成功學、營銷學方面的書;接着站5分鐘的軍姿;之後開心一刻,每個人要講一個笑話;最後即興演講,鍛煉口才。居住多以女睡床鋪,男睡地板,男女分居或混居,一間10平方米居室可以住10個人或更多。
- 用「ABC法則」進行思想教育,即A帶B來了之後,A不能做B的思想工作,C來做B的思想工作。大場合積極營造出一種感恩態勢即實施「三捧」法則,捧公司、捧上線、捧公司老闆的理念。
- 經過以上動員、洗腦和灌輸程序,要求新來者繳納會費給組織者
- 培訓、灌輸「成功學」。傳銷組織人或機構向新來者灌輸「洗腦」培訓。大場面的會場、組織保安嚴密,沒有介紹人一般人不能進入會場。動員和灌輸的方式類似於狂熱的宗教儀式,包括高呼口號、呼喊主要組織者名字等。
- 以「三商法」、「五級三階制」(有的叫六級四晉制或日式級差制及其類似的制度,代表制度有出局制、超越制、回歸制等)為制度,上線款(入門費)根據組織不同,有2900元至69800元不等。
中國的傳銷活動分為兩派,即為南派傳銷和北派傳銷,都屬於異地傳銷,但這兩派傳銷並非嚴格按地域劃分的,主要是操作模式上有很大的區別。具體區別為[9][10]:
- 北派傳銷:主要發源於東北一帶,由楊玉勇在宣佈禁止傳銷後,於遼寧鞍山發展到河北、天津、山東等地,後來逐漸裂變,此後擴散到全國各地。北派傳銷打着「直銷」、「網絡營銷」、「人際網絡」等旗號,上當受騙的人年齡較小,層次比較低,以20歲左右的年輕人居多,尤其是從貧困地區走出的學生,受騙者的主要特徵為沒有資金,有迫切找工作的需求畢業或者未畢業的大學生,每年6、7月是他們吸納人員的高峰期。其特徵是異地邀約,吃大鍋飯、睡地鋪,一個家住10多個人,集中上課,以磨礪意志為假象,條件比較艱苦。有的組織還有限制通信、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通常北派傳銷會以假冒一家公司,以賣化妝品或者保健品為名實施傳銷活動,但實際上產品只是一個道具,都是一些三無產品或者根本無產品,傳銷組織名稱比較雜亂。
- 南派傳銷:發源地最初在廣西來賓、玉林、南寧、北海一帶,後來擴散到全國各地。南派傳銷打着「西部開發」、「北部灣開發」、「中部崛起」的旗號,以「國家項目」、「國家暗中支持」為幌子。其組織會印刷非法出版物、光盤等,編造國家領導人講話,甚至紅頭文件為「行業正名」,使傳銷理論更為完善,同時裂變傳銷新種類。南派傳銷主要特徵是以考察項目、包工程、旅遊探親為名把新人騙到外地,然後以串門拜訪為由一對一洗腦。成員來去自由,吃住條件好,一般租住高檔小區。南派傳銷組織最初為「連鎖銷售」掛靠一家虛擬的公司賣產品為名實施傳銷活動,之後向「純資本運作」打着「虛擬經濟」的旗號不講公司和產品發展。
傳銷的思想灌輸主要通過培訓,一般被認為是「洗腦」,內容有:
在中國大陸多省破獲的傳銷型態千奇百怪,但有不少常用話術和共通性名詞反覆出現,是傳銷圈裏互相模仿騙術的效應。
官方態度
在直銷的定義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宣揚的多層次直銷,其銷售模式與之後被稱為「變相傳銷」的方式極為相似。客觀上傳銷公司是不依靠廣告實現銷售,完全靠口碑來宣傳。2004開始準備立法,中國境內多層次直銷市場格局,倍受國人和業界非議。隨着中國1998年對傳銷業整頓和有效疏導,部分企業實現成功轉型,主要有安利、完美、雅芳、仙妮蕾德、天獅、玫琳凱[來源請求]、南方李錦記、特百惠等在轉型後漸漸走向成功。
- 1994年,上海、深圳、廣州等地行政管理部門開始組織人員,專門草擬有關管理辦法。
- 1994年8月11日,國家工商管理局發出233號《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違法行為的通告》,
- 1994年9月2日,再次發出240號《關於查處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知》。
- 1995年3月28日,國家內貿部辦公廳(今商務部)發文,宣佈正式成立「多層次傳銷管理條例」立法工作機構,正式起草國家關於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 1995年9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以對國內再次過熱的傳銷進行規範限制。
- 1996年4月,中國首次批准了41家傳銷企業可以開展傳銷業務,其中廣東8家。
- 1996年6月26日,上海市傳銷行業召開第一次會議,首次向全社會公佈了行業守則。至此傳銷基本開始進入相對的健康成熟期。
- 1997年9月,國家工商總局在青島市向500多家傳銷公司授牌。
- 1998年4月21日,國務院頒佈了全面停止任何形式的傳銷活動的命令,對整個傳銷業的全面封殺,所有從事傳銷業務的公司全部停止營運,聽候國家後續政策的處理。此後不久,國務院發出了要求原有傳銷企業全部轉型為傳統批發、零售銷售方式,從而實現一個過渡性的轉制工作。
- 1998年7月,國務院頒佈通過了成功轉型的10家規範直銷企業的名錄。
- 國務院於2005年8月23日《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禁止傳銷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直銷管理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在第224條後增加一條。
「 |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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